人到中年遭遇下岗、离异;带着上初三的女儿,却找不到应付抚养费的前夫。昨天,市区周女士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周女士说,2001年11月5日,她与前夫由法院判决离婚,并约定孩子随父生活;2002年9月,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从2002年11月5日起,孩子开始随周女士生活,孩子的父亲董某应自2002年11月起每月付给抚养费2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 据周女士介绍,自变更抚养关系后,董某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找到董某的单位,对方答复,由于未收到法院要求他们协助的执行函,所以不好直接从董某的工资中扣除;而法院又要求,必须在董某到场的情况下才能出具执行函。现在,由于董某已办理病退,甚至不去单位领工资了,周女士多次寻找他都未果。 周女士为此很着急。从单位下岗后,好不容易在政府买岗的帮助下,到一家纪念馆做了勤杂工;但合同是一年一签的,眼看本月23日合同就要到期,是否续签还是未知数。女儿正上初三,母女俩全靠自己一个月450元的收入度日,生活负担极其沉重。 周女士说,现在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希望通过晚报呼吁,孩子的父亲能主动站出来,承担起孩子的抚养责任。 一旁周女士的女儿一直沉默不语,不时揉眼睛,心事重重。她只说:“我改判给妈妈后,爸爸只到学校去看过我一次。我很想见爸爸,希望和别的孩子一样得到爸爸的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