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运河栏杆屡遭重创

今日扬州(2004-03-15 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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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巨资整治后的古运河重新焕发了青春,然而,刚刚兴建不久的古运河栏杆如今却因为各种原因惨遭破坏,伤痕累累。
5根栏杆又遭毒手
    13日上午11时,古运河跃进桥附近两艘机动船相撞,其中一艘船因为强大惯性冲向岸边,将古运河河东两根石栏杆当场撞得粉碎,相邻的3根石栏杆不同程度受损,出现了裂痕,肇事船只闯祸后立即逃逸。
    接到群众报警后,扬州水上公安分局运河派出所的民警驾驶巡逻艇立即追赶,当追至通扬桥下时,发现了佯装停靠的肇事船只高邮挂02500号运输船,民警当即将其带回调查处理。
    据了解,当日上午,一艘牌号为合肥机2163号的安徽运输船满载着200多吨石子在古运河上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跃进桥南时,船主突然发现一艘悬挂高邮牌照的空船正反向行使。前面是跃进桥,旁边也有船只行使,安徽运输船虽采取措施,但还是与高邮船发生了碰撞,在巨大惯性的作用下,高邮船冲向岸边,将古运河上的两根石栏杆当场撞得粉碎。
    见到石栏杆被撞坏,岸上群众纷纷喝令高邮船停下。可船主闯祸后不但不听,反而加大马力,快速向南逃窜。群众立即赶到运河派出所报案。
肇事船只无“法”处理
    通过对两艘运输船的调查取证,运河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基本弄清了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并掌握了大量的证据,然而在处理时,民警们却犯了难。
    民警们说,这样的水上交通案件并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但群众报了案,自己又不能不接警。更糟的是,他们找不到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目前所能依据的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条例》上却找不到处理这类案例的法律条文。虽然《条例》第23条第四款和第25条第五款都有明确规定:对损坏路灯、公用电话等公用设施造成破坏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应该列入治安处罚范围之内,但那是针对故意破坏的行为。本案是两艘运输船只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显然不是故意破坏行为。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办案民警感到十分为难。
    运河派出所的民警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也曾碰到过类似的案件,也曾拨打过有关部门的电话,但询问过之后,有关方面都说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由于无法处理,派出所只好对船主进行教育后放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也无法追究。
百根栏杆遭受创伤
    记者特地到古运河上转了一圈,发现兴建不久的古运河栏杆受损严重。在文峰塔附近,有一处8根栏杆被撞倒。据水上公安分局运河派出所的民警介绍,自古运河整治以来,古运河上发生类似的事故已有10多起,一些刚刚建好的石栏杆遭受了严重创伤。他们粗略地计算了一下,目前古运河已有20多处石栏杆惨遭破坏,受损栏杆总数在100根以上。
    这些石栏杆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生产出来的,生产成本较高,价格不菲。如此多的石栏杆遭到了破坏,市民十分痛心。采访中,有关人士认为,古运河整治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改造后也成为扬州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建设固然重要,但管理更要跟上,否则,古运河风景线将会是百孔千疮,不但影响了风景,更会影响扬州的美好形象。有关方面也要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处罚办法,使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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