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昨天上午,市区一位蔡先生向我们反映,“三星物业”公司拖欠了他2000元的工资,虽然有关部门作了调解,但用人单位以没有与他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就是不肯把钱支付给他。蔡先生说,他是今年3月28日应聘到三星物业上班的,当时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开出的条件是每月不低于800元并交纳“三金”,可实际上每天要上12小时的班,每月收入只有600多元,干了几个月,蔡先生实际只拿到了几百元,现在他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把他剩余的2000元工资支付给他,但这家公司以没有签定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为此,他向有关领导作了反映,劳动部门也进行了协调,不过三星物业似乎并不买帐。 在交涉中,三星物业负责人始终认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可以不付钱,如果蔡先生一定要拿回这笔钱,可以去法院告他们。那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实际已经形成的劳动契约关系是不是就无法确定了呢?为此,我们走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邵俊律师告诉我们,从今年6月16日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合同的认定出台了一个新规定。按照这个新规,认定劳动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除了工资凭条,还有“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这是一种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