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升华,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充分反映了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法律调 整下的有秩序的社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应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充分履行职能,把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廉洁、高效、清明的社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腐败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妨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危害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它所担负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之所以将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首先是因为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权力制约的原理看,由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和所有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其次是因为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实质上都是执法行为,为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执法行为的监督,理所当然地应该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多年来,检察机关不辱使命,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部署,依法积极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还结合办案卓有成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事实充分证明,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正确选择和科学的制度安排。 当前,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改革发展的大力推进,职务犯罪渗透到各个领域,有的还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勾结交织在一起,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因此,对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在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格局的前提下,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着力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正确履行侦查职能,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惩治是反腐倡廉的一个根本性措施。惩治有力,不仅能够及时终止一些公职人员正在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而且还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带动反腐倡廉工作的良性发展。因此,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软。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坚决依法查处。当前,查处职务犯罪工作,要特别强调认真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的指示,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教育工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全面加强,需要全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就承担法律监督任务的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特别是要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行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在法治社会,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而且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也被践踏,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责的同时,还担负着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多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认真纠正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中的违法现象,为维护司法公正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总的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受这种因素影响,当前司法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特权思想和司法不公现象还大量存在,人民群众对打官司难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司法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从当前司法不公的现状看,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主要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有关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手段,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工作的监督和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等,为检察机关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批捕、公诉等各项具体工作中,都要大力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敢于纠正司法不公现象,坚决依法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担负着重要的司法职能,其自身的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对整个司法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在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和谐社会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防止打击不力,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立足检察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一个时期内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依法快批捕快起诉,决不手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在此基础上,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过失犯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更要严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尽可能缩小打击面,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要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落实控申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解决和消除这种不和谐社会现象,对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